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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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938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黃美娟 被告 張呈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7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向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為行動電話服務,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4,211元、小額付款12,330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131元等計16,672元,有其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通信服務申請書及專案同意書、帳單、催告函及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