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仕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46號),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壹點 陸參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員警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三十七分許,在臺南市○區○○街○○號六樓之十一,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一0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號不起訴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檢驗前淨重一點六五一公克、檢驗後淨重一點六三九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立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附卷足證,爰依前揭規定聲請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一點六五一公克,檢驗後淨重一點六三九公克),有高雄立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毒聲字第五十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