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387號聲請人 林家羽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在於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僅有合法繼承權之繼承人始有陳報之權利與義務,如非繼承人自無陳報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林家羽係被繼承人 林祥 之孫子女,而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被繼承人死亡時,固為前揭民法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然依卷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所示,可知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中,被繼承人子女 吳林順來 (民國107年2月8日歿)、 林振郎 (民國105年2月25日歿)之代位繼承人吳孟訓、 吳孟軒吳桂香吳翠卿吳靜宜林志宏林美麗林佩芳 未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是聲請人應俟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均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為繼承,而聲請人尚未合法取得繼承,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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