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 游智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智皓分別於民國①96年11月15日、②102年5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20萬元、②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2
6年11月13日、②132年5月5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游智皓向聲請人借款①35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96年11月16日起至116年11月1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於102年5月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另於102年5月7日再向聲請人借款②150萬元、③50萬元,借款期間為②自102年5月7日起至117年
5月7日止、③自102年5月7日起至109年5月7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①自106年4月16日起、②③自106年5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①2,030,627元、②1,161,439元、③237,94
9元及利息、違約金;另信用卡部分,自106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84,0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游智皓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6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南州鄉│萬華││652││0│1│71.86│546分│││││││││││││之132││├──┼───┼────┼──┼──┼───┼─┼──┼──┼────┼───┼─────┤│002│屏東縣│南州鄉│萬華││665││0│0│4.35│546分│││││││││││││之132││├──┼───┼────┼──┼──┼───┼─┼──┼──┼────┼───┼─────┤│003│屏東縣│南州鄉│萬華││666││0│0│37.31│546分│││││││││││││之132││├──┼───┼────┼──┼──┼───┼─┼──┼──┼────┼───┼─────┤│004│屏東縣│南州鄉│萬華││667││0│12│17.26│全部││├──┼───┼────┼──┼──┼───┼─┼──┼──┼────┼───┼─────┤│005│屏東縣│南州鄉│萬華││668││0│0│56.09│546分│││││││││││││之132││└──┴───┴────┴──┴──┴───┴─┴──┴──┴────┴───┴─────┘┌────────────────────────────────────────────────────────────┐│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6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萬華路16號○○○鄉○○段66│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8.56、二層100.27、│屋頂突出物│全部││││││7地號│、二層樓房│騎樓17.09,總面積205.9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