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號再審原告 林文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本院93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辜漢忠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