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66號聲請人 江韋侖 相對人財團法人聯聚和平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聯聚和平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聯聚和平文教基金會(下稱聯聚和平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決議修改章程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聯聚和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部分,有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教育局109年7月27日中市教終字第1090063384號函、聯聚和平文教基金會109年6月12日第7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前述捐助章程第5至7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係就董事會職權、董事名額、資格、任期、選任及解任、董事會召集及決議方法、捐助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會計制度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前述條文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附件對照表其他修正條文部分,僅係酌作文字修正或增加法源依據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述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