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3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吳志明 債務人 侯正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伍佰伍拾貳萬零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6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①柒拾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②壹佰陸拾叁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均自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