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83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莊啓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七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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