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游椏淇謝長文郭登燦林素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游椏淇、謝長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萬9,54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萬9,0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