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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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謝登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坤勇 、 陳慶安 、 詹明福 、 高永德 、 方均豪 、白宗易、 林伯倫 、 林玫玲 、 王志傑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