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0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 王昱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收養人生父 簡琨霖 之戶籍謄本。
(三)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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