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甲○○原告訴請被告乙○○、丙○○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