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19日(星期2)上午10時2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德進法官王國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