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調裁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聲請人 林志明 相對人 賴李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林志明(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賴李葉(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親生子,惟因相對人係聲請人生父之妾,依當時習俗,聲請人之生父將聲請人登記為原配(俗稱「大媽」) 林張金 所生,為釐清實際之血緣關係俾便正名,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三、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並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親子鑑定報告在卷可稽,上開親子鑑定報告結論記載:⒈不能排除林志明(即聲請人)與賴李葉(即相對人)之親子關係;⒉親子關係指數(CPI)為:12339;亦即「賴李葉是林志明親生母親」這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女人偶然具有是林志明的親生母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可能性相比,大約為:12339倍。⒊也就是林志明與賴李葉之母子關係確定率為:99.991%,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為相對人所生,二人親子血緣關係存在,戶籍無法登記顯有未洽。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怡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