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31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紀葳 間請求返還購物分期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818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