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87號

原告 曾宏緯 即綠景花卉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耘翠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冒佩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