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告 李俊健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
卓義欽 被告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淑貞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被告 陳東利
侯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貴有恆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68,412元,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陳東利及侯淑娥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貴有恆公司應給付原告3,936,800元;二、被告貴有恆公司及陳東利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三、被告貴有恆公司及侯淑娥應連帶給付原告2,696,5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33,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2,283元,尚應繳納27,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即第二、三項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