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定璿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