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 黃煜堂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
張又勻 律師被告 吳貴香
黃曉玲 黃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廖婕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調字第7號調解不成立改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263,385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