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