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國芳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認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7,259元(計算式:被告應剔除之金額(0000000+00000000)×原告債權占全體普通債權額之比例0000000/00000000-原告於分配表變更前得受分配之金額27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