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秉軍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配偶之薪資收入為何,或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政府補助,請說明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配偶有無分擔聲請人家庭生活費用,如有,分擔比例為何。
(二)聲請人提列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新臺幣200元,主張患有心臟疾病,需定期至醫院回診等語,請就該事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對聲請人對於家屬 何芹 有何扶養義務?並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