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四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審理時當庭諭知自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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