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一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右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與本訴原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訴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為:(一)反訴被告等應返還反訴原告租金新臺幣十九萬三千元並賠償反訴原告七百二十萬元:::(二)反訴被告等應返還反訴原告三百三十七萬零八百五十元:::。合計新臺幣一千零七十六萬三千八百五十元,折合銀元三百五十八萬七千九百五十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三萬五千八百八十元,折合新臺幣十萬七千六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後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為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