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215號抗告人FASTWAYTECHNOLOGYLIMITED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2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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