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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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One@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One@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請釋明本件得雙方代理之法律上依據為何?或依規約、章程或公司法規定,更正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0樓」,且需有其完整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