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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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瑞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榮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