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0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崇廷 、郭崇
偉、 張玲瑄 、 陳銀豐 等人(均為 洪文娘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4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875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