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035號債權人 蕭芫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俊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依離婚協議書及陳報狀所示,當事人僅約定就所負債務各應負擔之比例、金額,並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上開金額之記載,且債權人亦非系爭借款債務之貸與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