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0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其訴訟標的金額,亦即原告依本件訴訟所欲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