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勝麟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已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所定之聲請費用,惟聲請人所檢附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有不備,致本院無從審酌認定本件聲請人是否合於更生聲請之要件,且無法計算其應預納送達郵務費之金額,而有命其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詎聲請人今仍未向本院補正任何資料,亦未說明有何不能補正之正當理由,是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自屬要件不備,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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