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英俊選任辯護人謝耿銘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英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羅英俊因竊盜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1第1項第5款的規定,於民國105年7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10月6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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