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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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 曾麗珊 相對人 歐陽徵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鈞院以105年度執全字第193號為假扣押查封在案,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假扣押及執行等事實,業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執全字第193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惟查,相對人就所保全之請求已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356號返還金錢事件受理在案等情,亦經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從而,相對人就其假扣押之債權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