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253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原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所附匯票抬頭皆非本院)。
㈡請提出債務人訂約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之證明或經其法
定代理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並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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