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210號聲請人 鄧羽秢 律師(即上訴人 趙晟宏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趙晟宏與被上訴人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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