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948號再抗告人 蘇至行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65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蘇至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書狀載為「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釱任法官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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