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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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婷受刑人即被告余富城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婷因受刑人即被告余富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
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指定而出具保證金1萬元後停止羈押之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8年刑保工字第58號)影本附卷可參,堪先認定。又被告所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13號判決確定後,復由聲請人對被告之住、居所為合法傳喚,但其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經拘提無著之事實,有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存卷可憑;另聲請人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10
8年1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一節,亦有關於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聲請人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函件及對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而被告及具保人自上開拘提、通知迄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認被告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訴訟(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79號、108年度審易緝字第13號)及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123號)卷宗可知,被告於上開案件審理程序中陳明其有居所位於臺北市○○區○○街○○號
3樓之3,惟經本院送達該案件判決正本、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均查無此址,經本院書記官電話詢問被告正確居所地址為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3,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郵局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8年8月26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號0000000000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按,惟被告既尚有其他地址之住、居所經合法傳喚及拘提無著,是查無此址尚無礙於認定被告已逃匿之事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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