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2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浩廷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張永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史浩廷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