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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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63號聲請人傑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蒼 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正本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蒼」之記載,應更正為「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均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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