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啟宏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啟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于啟宏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49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9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