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鄭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雅玲於民國92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9月29日起至93年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7月18日止累計146,237元未給付,其中43,048元為本金;103,18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雅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7年7月18日止累計201,341元未給付,其中52,824元為消費款;148,51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3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雅玲│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43,048元││7月19日起│││├──┼─────┼─────┼──────┼──────┼───────┤│002│新臺幣│鄭雅玲│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2,824元││7月1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