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原告 鐘晉毅
鐘慧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被告 鐘大會
潘雪娥 鐘鴻儀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洪季杏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原告 鐘晉毅
鐘慧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被告 鐘大會
潘雪娥 鐘鴻儀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