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52號聲請人甲○○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97年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