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658號債權人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