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797號債權人億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巷66上列債權人億鈞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億鈞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如聲請狀所載之證物二件。
二、聲請狀繕本三件。
三、請提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變更事項登記卡。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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