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29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聲請人。(依聲請人卷附本票原本所示,據以請求之本票,受款人除聲請人丙○○外,尚有乙○○,應屬二人共同享有本件本票債權,若僅以丙○○一人為聲請人,應僅得請求1/2本票債權,或應增列乙○○為本件之另一聲請人;原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相對人甲○○、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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