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590號債權人千中電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彬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暐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水電材料釋明文件。(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㈡請提出貨款金額941799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如發票、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