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張以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陳 美育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意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銀 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張銀如 、張意君於民國85年1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 張陳美育 、張意君、張銀如對聲請人負債600,000元,已屆民國85年7月14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正本為證,嗣抵押物台中市○區○○段○○段0地號張銀如權利範圍二分之一部分於101年7月9日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張陳美育,此部分相對人張陳美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中區│重慶│四│3│41.00│全部│├─┴───┴────┴───┴───┴──────┴────┴──────┤│相對人張陳美育、張意君各二分之一│├─┬───┬────┬───┬───┬──────┬────┬──────┤│2│臺中│中區│重慶│四│2-1│19.00│全部│├─┴───┴────┴───┴───┴──────┴────┴──────┤│相對人張銀如、張意君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