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 黃忠蘭 相對人 蔡伯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11月2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收據、本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建物所有權狀等影本各1件、土地所有權狀影本4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新市區三民段298417.92全部002臺南市新市區三民段29951.52全部003臺南市新市區三民段30069.89全部004臺南市新市區三民段30336.57全部
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單號號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範圍001215臺南市○市區○○路00號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24.2722.400.0946.76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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