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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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3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韋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新台幣416萬元、26萬元,依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個人購屋貸款)第十二條、擔保款約定書(綜合版)第七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韋勳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78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黃韋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